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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手稿要保障作家权益

12月2日,作家迟子建在微博上称,自己创作于1995年的一份5页手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孔夫子旧书网上被拍卖,她在微博上透露该稿件是应《中国文学》杂志而写就。3日,迟子建在电话中对记者说,“手稿如果流入中国现代文学馆我会很开心,但用于商业行为我觉得不妥”(12月4日《新京报》)。

随着电脑时代到来,越来越多作家使用电脑写作,使得作家的手写稿越来越少,作家手稿拍卖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就是,很多拍卖作家手稿行为并未尊重作家的合法权益,而是以侵犯作家合法权益为前提,导致作家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作家投稿,不管有没有被杂志社采用,作家都只是向杂志社“卖”自己撰写的文章内容,而不是“卖”自己撰写的文字墨宝。换言之,不论杂志社是否退稿,手稿的所有权都属于作家个人,杂志社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和所有权,除非杂志社与作家有协议,作家许可或认可杂志社有权处置个人手稿。另外,作家手稿不同于正式出版的文章,作家手稿之中还牵涉文章修改甚至与编辑交流等涉及作家隐私和创作思想的内容,从这个角度说,拍卖作家手稿,实质上是连同作家的个人隐私一起拍卖,可能会侵犯作家的隐私权。

事实上不管是出版社、杂志社或者是曾经的出版社、杂志社工作人员拍卖、出售作家手稿,都应当在尊重作家合法权益前提之下进行,征得作家同意。当然,对这一问题治本之策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障作家在传统手稿上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成为作家手稿权益的保护神。

山东 张立美/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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