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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暂免三年土地增值税 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据新华社消息,继不久前企业兼并重组获得所得税优惠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消息称,企业改制重组暂免三年土地增值税,且暂免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适用于暂免三年土地增值税的四种情况:

情况一:两部门《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指出,按照公司法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情况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情况三: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情况四:此外,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不过,并非所有改制重组企业都能享受税收优惠。两部门规定,所谓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同时,所有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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