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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3名受贿处级官员同日宣判 最高获刑13年

中新网南京8月12日电 (记者 崔佳明)12日上午,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该院审理的3名受贿官员集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泰州市民政局原局长钟鸣(正处级)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靖江市石油总公司原总经理陆桂荣(副处级)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10万元;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原副局长(副处级)赵凤琴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今天泰州中院宣判的3名处级官员,都是因受贿而获刑,被判最高的是陆桂荣获刑13年,但是,在对这三名宣判的过程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赵凤琴的低价购房事实,到底是罪还是非罪?法院的判决,对庭审时,控辩双方存在的争议,给出了明确答案。该案系泰州市国家工作人员首例因低价购房获刑的案件。

被告人赵凤琴,今年50岁,从1985年开始,进入县级泰州市财政局工作,在任职办事员9年之后,调入泰州地税局,开始了她的仕途生涯。从地税局财务科副科长到计划财务处处长,一步一个脚印,她用了13年的时间。2007年4月至2010年6月,异地调任,为赵凤琴赢得了升职空间——她先后任扬州市地税局总经济师、党组成员,扬州市地税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0年6月至案发前,她任泰州地税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法院认定赵凤琴在2009年到2014年期间,利用职权,为相关企业税务方面给予关照,为下属工作调整提供便利,一共收受129.9万元的钱物,此外,还贪污公款3.3万元。

对于被告人赵凤琴的低价购房事实,到底是罪还是非罪?承办此案的法官称,根据2007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属于交易型受贿,“因为购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原因,非受市场因素影响,而是具有权钱交易性质,这跟直接收受财物相比,只是手法不同而已。”

同时,法院审理查明,在2009年至2014年的5年间,赵凤琴受贿来者不拒,达50余人次。收受贿赂的对象,既有其下属工作人员,又有税务执法对象。收受地点从家中到办公室。既有在逢年过年,病间收受,也有平时收受。收受贿款的数额,一次少至千元,多则达2万元。

对此,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2014年,被市纪委调查后,赵凤琴依然对贿款照收不误。正如赵凤琴在自书中的陈述:“自从收钱之后,常常担心被发现,被查处,但有时又自我安慰,觉得时间长,不会被发现。”

“侥幸心理,是很多贪腐人员的共性,总以为已被查处的人属于倒霉,这样的事情,不会轮到自己头上。” 该名检察官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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