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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方式可选择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院

5种方式可选择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院

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元/月

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城镇居民为55%

5种方式可选择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院

(资料图)

10月12日,沈阳市人社部门下发了“关于多渠道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每年9至11月,沈阳市医保参保人员在续保的同时都可对门诊统筹定点医院进行变更。为方便百姓,沈阳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为沈阳市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参保人增设了5种门诊定点变更方式,选择任意一种均可办理。

5种方式可选择变更定点医院

门诊统筹定点医院挂号窗口、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语音电话96856、医疗保险触摸屏、医保局业务窗口,通过这5种方式,沈阳医保参保人员可以任意选择、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城镇职工选择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长期有效且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如需变更2016年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在201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办理。

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20元/月

根据沈阳市医保规定,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后,在该医院就诊,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2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月。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察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如某在职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花费120元,个人需支付60元,其余60元由统筹支付。

在校大学生不设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参保人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的5种方式与城镇职工参保人相同。门诊待遇不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每月20元(在校大学生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月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

如某城镇居民参保人,门诊花费120元,个人支付65元,统筹基金支付55元。

9-11月办当年及下年业务

参保人中,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可携带有关手续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可在每年1-8月份期间到所在社区或区、县(市)民政部门按月办理当年参保业务;每年9-11月份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参保业务。

办理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如因特殊情况未能选择的,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通过以上5种方式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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