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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监察队集体腐败7年:违法单位交钱可免罚

以收代罚,以协会会费、赞助费名义向35家违法单位收取130.89万元后,对这些违法单位便不再处罚;

集体腐败,违纪长达7年,涉案人员12人。其中,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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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纪委查处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违纪案件,涉案人员多、违纪时间长、违纪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是一起滥用执法权为小团体谋取利益的典型案件。

案件特点

公然滥用公权。从2006年至2013年,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执法监察中,发现35个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以协会会费、赞助费等名义向每个单位收取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资金后,对这些单位应处罚不处罚、应纠正不纠正,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例如,2006年1月,市劳动监察支队发现某医院存在少报漏报社会保险基数的问题,按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后经双方商定,由该医院交市劳动保障协会会费5万元后,监察支队不再对此事进行处罚。

集体挥霍浪费。在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收代罚收取的130.89万元中,有74.35万元款项以赞助费的名义不入单位财务账目,或要违法单位将款项直接划入宾馆酒店、商贸公司、烟酒茶行,或开具发票到违法单位报账,等等,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或市人社局开支、职工旅游和购买服装等。例如,2013年上半年,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检查中发现某煤矿存在违反劳动法的问题,按规定应进行处罚。经双方讨价还价,在该煤矿代付了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一些场所的消费款5万元之后,监察支队未再对该单位进行处罚。

专项资金失控。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设立专户,管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的会计、出纳由原副支队长黄规主一人担任,专户资金转账必须同时使用监察支队行政公章和黄规主个人私章。事实上,公章、私章均由黄规主一人保管,转账不需任何人审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取甚至未建立账册。2007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黄规主分21次挪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388.6万元,分别以个人存定期、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接手黄规主的另一位副支队长李永军“前腐后继”,违规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387万元购买理财产品。

发案原因

执法人员法纪观念淡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违纪案件,涉案人员12人,其中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5人。他们法纪观念淡薄,不守纪律,不讲规矩,滥用公权,执法违法。例如,2007年4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工程建设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监察支队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36.1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经协商,该单位只向市劳动保障协会缴纳4万元会费便“过关”。

行政裁量权不受制约。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处理的35个案件中,有22个案件是在拟处罚前,通过口头协商以以收代罚的方式“私了”,有13个案件是在市人社局下发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采取以收代罚方式进行处理,暴露了执法不讲程序、执法人员裁量权不受制约的问题。例如,2012年4月,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发现某银行存在瞒报上年度工资总额,少缴失业保险6.9万余元的问题。监察支队向该银行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后经讨价还价达成口头协议,在该银行为监察支队报销了19864元的烟酒、用餐发票后,监察支队未再对该银行作出处罚。

党组主体责任缺失。这起违纪案件,违纪时间从2006年至2013年,长达七年。市人社局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此问题监管失职。从2011年开始,市人社局违反规定给下属二级机构下达收费处罚任务,其中监察支队为每年30万元。监察支队以收代罚的部分资金也用于市人社局的开支。案件涉及的前后两名分管局领导,不仅没有履行“一岗双责”,甚至同意下属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这起案件也暴露了市人社局内部管理不规范,特别是罚没款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监督约束不力。一是纪检监察监督不力。这起违纪案件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且违纪时间长达七年,市人社局纪检组、监察室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责,对其违纪问题或失察、或视而不见。二是社会监督不力。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执法中发现的35个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全部是国有企业,涉及银行、医院、石油等行业,这些单位不仅不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规,明知执法单位以收代罚等做法是违纪违法行为,还合谋违纪违法,沆瀣一气,教训深刻。(郴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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