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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林丽丽 实习生 陈薇 通讯员 潘玲娜 肖少杨):今年4月,盛世公司、新百伦公司因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分别赔偿周乐伦9800万元和5000元。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11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敲响了法槌,新百伦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广东高院先后于10月15日、11月4日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证据固定及保密证据确定,并与当事人确认了争议焦点和开庭细节等问题。据悉,双方均递交了海量证据:上诉人递交的证据多达7000多页,被上诉人递交的证据也有1000页之多。

庭审现场上,新百伦公司认为,New Balance公司拥有第35类广告和销售项目“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新百伦”注册商标,公司组合使用“New Balance/新百伦”、“NB/新百伦”或“New Balance 新百伦及NB图形”标识,不会与周乐伦“百伦”商标产生混淆,且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等商标享有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属于合理使用其在先字号权的行为。新百伦公司还认为,新百伦公司在不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以新百伦公司因侵权所获盈利来计算赔偿数额,属适用法律错误。并认为,周乐伦存在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被上诉方则认为,“百伦”、“新百伦”商标经由善意合理的方式取得,即便经异议程序仍获国家商标局注册,权利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依照商标法规定,构成对周氏“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并认为,新百伦公司所谓的在先权利和35类的注册商标的抗辩均不成立,新百伦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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