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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中的政权合法性分析

一、周朝的建立及其政权合法性

殷商时代,占卜迷信弥漫整个社会,商朝最终毁在昏庸无道的纣王手中。周人是后起的部落,经王季,文王两代,仅几十年时间便骤然强大取殷代之。同商人一样周人同样对天有着敬畏之情,周人认为是上天保佑着周王使他推翻商朝,并提出了“天命靡常”这个观点,即上天不一定只让一姓在人间为王,不满意了就会另立新王。这一观点的提出一方面让殷商遗民老实的认定天命已转到周朝,另一方面也告诫周朝的统治者,接受商朝的教训,对人民要仁慈。为了得到“靡常”天命的长久垂青,周人认识到仅仅祈福供奉是远不够的,因此就有了“明德慎罚,敬德保民”的治国方略以及文王那种“自朝至于日中昃,不惶暇食”的勤勉精神。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周朝以“天命靡常”这一理念使其政权得到合法性 ,又靠着“敬德”使得文武成康时期的周朝国势兴隆昌盛。

二、儒家诸子关于政权合法性的思考

“亚圣”孟子自称为孔子的私淑弟子,在其思想中蕴含着民权民主思想。他提出“天与之,人与之”,至今对他这句话有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孟子这里所讲的“天”并无意义,而天意只是民意的表现而已,只有获得民意的人才可以掌握政权,因此要得到政权的合法性必然要实现仁政获得百姓的拥戴。后者认为孟子所讲的“天”有其特定的涵义,其基本意思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势,但这一观点似乎与其民权民主思想相违背。另一方面孟子主张性善论,并由此引申出人与人之间是相等的,也因此提出一种等级思想。他认为等级划分的标准就是看他是舍弃还是保留了这些善端。

人与人天生是不同的,一些人必然处于另一些人之上,而这些在上的人则去统治教化那些在下的人。即所谓的圣人、君王去统治凡人、庶民,因此要得到政权的合法性在孟子看来就应当是保持并发展“四心”的圣人建立国家。

荀子是先秦诸子中最后一位大师,其思想可以说是集百家之大成。与孟子相反的荀子持有人性恶这一观点,认为若任由人的性、情、欲发展而不予克制则社会必会混乱,也由此引出其“圣人化性而起伪”的说法。他的“天下归之之谓王,天下去之之谓亡”说明了人君与人民是一种契约关系。由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荀子认为君王只要制定礼义就可以统治天下,无需征的人民大众的同意,让穷困的庶民活下去安于现有的统治就可以获得合法的政权。

被后人称为“儒宗”的董仲舒让“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汉代以及以后的历史中影响深远。他提出“君权神授”的思想为汉朝政权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合法性,同时他也提出“天人本不相远”和“天人感应”这些思想来提醒统治者“顺天道,施仁德”以稳定政权。与荀子相反董仲舒则认为人性本善,但这有是不同于孟子的性善论,董仲舒认为人性的善要通过后天王者的教化才能实现,王者的教化是实现百姓性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因此提出“君”在国家中的主心骨地位,君与民之间是一种有等级的和谐关系,君王的正气不仅成为对全民的精神感召力,也会为国家带来祥瑞造福人民。董仲舒的这些思想反复强调了君王的重要性,为政权的合法性提供了坚不可破的思想前提。

三、法家思想中的政权合法性

绝对君权论由法家制造,而战国时期的韩非子又是其集大成者。法家历史上曾分为齐法家和晋法家,韩非子虽相传为荀子的弟子,但其思想主张却属于晋法家。韩非子认为君主的势是天然合理的,君主之所以尊贵,在于“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他提出“法、术、势”的主张,认为“法”和“术”必需依靠“势”,而由于“法”本身具有权威性,因而君主的地位与权力又通过“法”得到保障。由法学代表人物韩非子的思想我们可以看出法家在对待政权合法性问题上,利用严酷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控制人民的思想行为,从而认同该政权。

通过上文周朝及儒家和法家社会思想如何看待并获得政权的合法性可以发现在古代社会,一个国家建立的首要前提就是使广大人民承认该政权,因为只有政权的合法性得到认可,国家的长治久安才有了基本的保障。古代关于这一问题的思想对今天现实社会仍存在的一些问题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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