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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矿局原局长李晓明涉单位行贿受贿案开审

新华社昆明12月2日电(钟旭、岳万青)云南省红河州中院1日一审开庭审理了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局长李晓明涉单位行贿、受贿一案。李晓明担任局长时受贿,担任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时则行贿。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单位行贿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晓明的刑事责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被告单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李晓明任董事长期间,为使公司在文山麻栗坡南温河乡南秧田钨矿整合、采矿权转让、采矿权主体变更等事项上得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支持,李晓明等人先后4次在文山州某饭店、文山州政府原副州长林耘埜的办公室等地送给林耘埜(另案处理)52万元和价值1.715万元的黄金1块。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李晓明犯受贿罪。2000年6月至2005年6月,李晓明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云南省怒江州兰坪铅锌矿投资开发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03年年底在家中非法收受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通过他人送给的1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李晓明系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晓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国家有关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单位行贿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晓明的刑事责任,并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单位及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认为被告单位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晓明辩称其在单位行贿的过程中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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