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 > 幸福天水 > 正文

欠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妻子须清偿

【以案说法】丈夫生前借债,因病去世后妻子以不知情等为由拒绝偿还,法院判决——

    欠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妻子须清偿

  □天水日报记者 景春燕   

李军向朋友王义明张口借钱,谁知借钱后还未到还款期限时李军竟因病突然去世,其妻子晓月以不知情等为由拒绝偿还债务,王义明将晓月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欠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理应承担清偿责任。(文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左侧配图与本案无关)

身边的事儿

2015年9月30日,李军找到朋友王义明的工作单位,向其诉苦,称自己最近身体不好,想去医院看病但又手头拮据,而且家里还得偿还购买商铺的欠款,因此想向王义明借点钱。

出于朋友情义,王义明很爽快地答应了李军的借款请求。经协商,李军和王义明写下借条,书面约定:李军从王义明处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1000元。当天,李军就从王义明手里拿到了这笔借款。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一场变故竟让双方反目成仇。

2015年12月14日,李军因病突然去世。没过多久,李军向王义明所借款项也到期了,王义明打电话向李军催要,却从李军儿子的口中得知了李军已经去世的消息。此后,王义明又来到李军家向其妻子晓月催要借款,但晓月拒不还款。王义明无奈之下,将晓月告上了法庭,要求晓月返还10000元借款及1000元利息。

结果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审理中,晓月辩称,自己对李军从王义明处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即使李军真的向王义明借钱,也是李军以高利借贷用来赌博,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法院应当驳回王义明的诉讼请求。

依据借条、证人的证言及王义明妻子在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了王义明向李军交付10000借款的事实。晓月虽质疑借款事实及借款的合法性,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法院对晓月提出不认可借款和借款系李军用于赌博所欠的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依法判决由被告晓月返还原告王义明借款10000元、利息600元。

法理解说

麦积区人民法院苏晓斌:

本案中,原告王义明与李军书面约定了借款数额、期限及利息并向李军交付了借款,原告与李军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李军应于借款到期后清偿债务。

因被告晓月与李军系夫妻关系,李军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债务产生于被告晓月与李军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军于2015年12月14日去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被告晓月应对其已故丈夫李军生前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告晓月未提交证据证实借款属李军的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原告主张的借款应认定为李军与被告晓月的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数额应计算为10000元×24%/年÷12月/年×3月(自2015年9月30至同年12月30日)=600元。因此,原告请求的利息数额中,超过该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 微笑
  • 流汗
  • 难过
  • 羡慕
  • 愤怒
  • 流泪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