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23日电(赵青)今天上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了灾害性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责、程序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同时,《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也明确了大型群众活动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相关责任部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调整活动方案,确保活动安全;公安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可以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调整活动方案。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调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于社会关注的“霾入法”问题,北京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特别释疑:霾是气象灾害的一种,应当纳入《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调整的范围。《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北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这需要正确理解和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与气象灾害防治的关系。
为避免歧义,《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对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在《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中强调“防御”与“治理”结合,防和治不可分割,防的是气象灾害,治的是气象灾害隐患;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四章的名称定为“隐患治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还特别规定,将气象灾害纳入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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