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一90后未成年女孩,通过手机微信等媒介以介绍卖淫为名,招揽嫖客获取钱财,而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她介绍卖淫的女孩竟是其同学。近日,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对王玲等人提起公诉。
“先生,我想赚点钱,可以帮帮我么?”“我可以介绍处女或者女学生,价钱好商量”……在一间幽暗的房间里,一名年轻的女孩正在手机上快速编辑文字,随着编辑的完成,附有一张照片的微信随之发送到或远或近的陌生男子手机中。
这个女孩叫王玲,高中毕业后待业,经济一直非常紧张。在一次KTV唱歌中,她想到了一条挣钱的捷径——介绍卖淫。回到家,她将此想法告诉了她的男朋友王建,而王建也正发愁如何挣钱,听到王玲的想法,立刻表示同意。
为安全起见,王玲选择通过微信、QQ、陌陌等手段“打开市场”,通过微信等在网上搜索“附近的人”,认识各种男子,在熟络之后向对方提出最近缺钱,以“陪陪”对方或者介绍“女学生”等方法挣点钱,在约定好时间、地点后,由王建负责将人送到指定地点。
她将心目中的“女学生”锁定在两个同学张静和刘娜身上,在和她们谈好价钱后,王玲堂而皇之地当起了“老鸨”。
2016年1月初,王玲与一名李姓男子通过微信互加好友,说明来意后,经过几次讨价还价,双方将价格定在了500元,约定在奈曼某宾馆见面。随后王建将张静送到宾馆,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嫖资双方平分。
在2015年至2016年1月间,王玲二人多次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介绍卖淫,经过审查,一次嫖资少则500元,多则1000元。
正当王玲二人沾沾自喜,自以为可以挣大钱供自己挥霍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奈曼旗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玲、王建在2015年至2016年1月期间,多次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鉴于王玲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该院对王玲、王建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王玲等人介绍卖淫的行为折射出学校、家庭和社会道德教育的缺位。在学校教育中,一些学校单纯注意学生成绩,而忽略了德育工作和性教育,对学生的思想动态、课外生活没有起到足够的重视和引导;在家庭教育中,一些家长特别是农村家长,由于经常在外打工,与子女缺少沟通,没有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在社会教育方面,一些影视作品中的腐朽思想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同时,宾馆、酒店等场所在管理方面也存在漏洞,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卖淫嫖娼行为的发生。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组织、强迫卖淫等行为均涉嫌犯罪,切莫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办案检察官说。(记者颜爱勇)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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