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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365名购房者6300多万元甘肃正丰房地产案主犯被判无期

原标题:诈骗365名购房者6300多万元甘肃正丰房地产案主犯被判无期

 中国甘肃网12月2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陈振峰 )昨日上午10时,备受关注的甘肃正丰房地产案在兰州中院宣判:被告人程利敏、云磊、张艳、王同钱、王涛、马建平、杜恒、黄伟、王飞、朱天宝犯合同诈骗罪分领不同刑期。主犯程利敏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程利敏、云磊等主要案犯都当庭表示还要上诉。

情节披露:公司运转“拆东墙补西墙”

在当天的庭审中,兰州中院首次对外详尽披露了该案情节。

2009年9月,吴秉麟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注册成立包头市兴麟商贸公司,2012年4月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秉麟,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同年6月,吴秉麟等人在宁夏银川市注册成立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秉麟,经营范围为房地产营销策划及信息咨询服务、房屋销售代理、房屋中介服务、二手房租赁信息咨询服务。此后,吴秉麟等人在内蒙古、宁夏等地陆续开设多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吴秉麟。2013年2月,吴秉麟等人为管理和控制全国各地的分公司,在宁夏银川市成立管理机构,命名为“中国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未注册,以下简称“总部”),“总部”通过制定制度、下发文件等方式对所属分公司发布指示,掌控各地分公司的业务培训、财务收支、人事任免等事项。2013年3月吴秉麟在兰州成立了甘肃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吴秉麟全额出资,被告人程利敏为挂名股东。同年7月19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办公地点由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88号兰石商务中心变更为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81号金雨大厦六楼,系B类市场,店面40至80家之间,正丰公司成立后,陆续在兰开设51家经营网点,5家未经工商登记,其中城关区26家、七里河区10家、安宁区11家、西固区4家。被告人程利敏负责经营该公司,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程利敏获得正丰公司5%的股份,2014年6月,被告人程利敏升任甘肃区域总经理并继续负责该公司,2014年6月被告人云磊负责经营该公司直至案发。

正丰公司成立后,利用各经营网点,通过向购房客户承诺能够为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屋办理房屋过户及银行按揭贷款,与买卖房屋双方签订《房屋居间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要求贷款客户提供伪造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合同专用章,虚假的《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兰州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并虚假宣传其公司有实力、与银行有良好的业务关系、没有房产证也能办理按揭贷款等信息,骗取群众信任,诱使购房者将定金和购房首付款通过现金、转账或刷卡等方式打入吴秉麟或程利敏在兰州办理的个人银行卡,并承诺55天内办结过户及银行贷款手续。客户交纳首付款和定金后,该公司实际并未办理相关业务,而是将客户提交的材料封存,将购房者定金和购房首付款按照吴秉麟的要求,打入“总部”吴秉麟等个人银行卡中,用于填补其他城市亏空(退还客户定金和首付款)和拓展新公司;一部分款项因合同承诺时间到期,正丰公司先是以种种理由向购房者进行推诿,后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款项用于退还前期客户的定金和购房首付款;剩余部分经“总部”同意,用于正丰公司购买物资、发放工资、公司营运等日常费用。

受害统计:365名购房者6300多万元房款无法返还

经审计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4日,正丰公司收入仅为87.5465万元,经营期内形成巨额亏损,公司日常费用支出几乎全部由收取客户的房款进行填补,公司收取客户房款共计14085.99万元,采取用新客户所交购房款归还老客户的方式,归还7760.07万元。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代收客户的资金,应在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对该部分资金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在经营期内未按上述规定管理客户资金,随意将客户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开支,其中,经营期内亏损1899.75268万元,购置固定资产246.457392万元,总部占用资金4105.75万元。截至案发,致使365名购房群众共计6325.72万元的房款无法返还。

惊人内幕:“正丰系”层层皆知是骗局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明确指出,正丰系从总经理到业务主管皆知公司不能为群众办理无产权证房屋的过户更名及银行按揭贷款,但依然编造各类诺言欺骗群众。

以被告人程利敏为例,他先后任正丰公司总经理、甘肃区域经理,期间按照吴秉麟的要求,明知公司不能为群众办理无产权证房屋的过户更名及银行按揭贷款,仍然指使公司业务主管谎称可以为购房客户办理无产权证房屋的过户更名及银行按揭贷款,并与购房群众签订《房屋居间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购房群众定金和购房首付款共计365人,数额6325.72万元。

而被告人王涛任正丰公司信贷部部长期间,明知公司不能为群众办理无产权证房屋的过户更名及银行按揭贷款,仍然纵容公司业务主管与购房群众签订《房屋居间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为了取得群众的信任,使用其保管的正丰公司伪造的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印章以及《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兰州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书》,交由客户填写,并承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业务,骗取购房者的定金和购房首付款,任职期间共计骗取319名购房者定金及购房首付款5603.82万元。就这样,一环套一环,正丰系织就了惊人骗局。

案发冻结扣押现金89万多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扣押现金89.818477万元,扣押各类车辆84辆、办公电脑209台、电脑显示器152台、电话30部、打印机22台、文件柜4个、复印机1台、投影仪1台、饮水机3台、证书300个、笔记本700本、电脑键盘160个。

法院

判决

一、被告人程利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云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被告人张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被告人王同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五、被告人王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六、被告人马建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七、被告人杜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八、被告人黄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九、被告人王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十、被告人朱天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十一、查封、扣押在案的车辆、办公用品等依法变现后与扣押的现金89.818477万元,依法按比例发还受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按比例发还受害人。

身份起底

记者注意到,在这个庞大的骗局中,10名被告均为80、90后,出任高管的多来自内蒙古。涉案的业务主管则来自甘肃本土。

被告人程利敏,男,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大专文化,原系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甘肃区域总经理。

被告人云磊,曾用名云江龙,男,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大专文化,原系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兰州分部总经理。

被告人张艳,女,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本科文化,原系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被告人王同钱,曾用名王同强,男,汉族,1985年2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靖远县,中专文化,原系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兰州分部代理业务副总经理。

被告人王涛,男,汉族,1992年3月18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高中文化,原系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信贷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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