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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丰房产案”一审宣判 首犯程利敏被判无期

原标题:“甘肃正丰房产案”一审宣判首犯程利敏被判无期

中国甘肃网12月26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记者 苏叶 实习生 喇勇)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兴麟系”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高管程利敏、云磊等10人合同诈骗案在兰州市中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首犯程利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9名被告人均被判有期徒刑。2013年年初,在吴秉麟(另案处理)的指使下,被告人程利敏在兰州策划成立甘肃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同年7月19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陆续在兰开设51家经营网点,5家未经工商登记。被告人程利敏、云磊、张艳、王同钱、王涛、马建平、杜恒、黄伟、王飞、朱天宝10名被告人分别是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甘肃区域总经理、兰州分部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兰州分部代理业务副总经理、信贷部部长等管理人员。

法院审理查明:正丰公司成立后,利用各经营网点,通过向购房客户承诺能够为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屋办理房屋过户及银行按揭贷款,与买卖房屋双方签订《房屋居间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要求贷款客户提供伪造的银行合同及专用章,骗取群众信任,诱使购房者将订金和购房首付款通过现金、转账或刷卡等方式打入吴秉麟或程利敏在兰州办理的个人银行卡,并承诺55天内办结过户及银行贷款手续。

客户交纳首付款和订金后,该公司将购房者订金和购房首付款按照吴秉麟的要求,打入“总部”吴秉麟等个人银行卡中,用于填补亏空(退还客户订金和首付款)、拓展新公司和正丰公司日常营运费用等。

经审计,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4日,正丰公司收入仅为87.5465万元,经营期内形成巨额亏损,公司日常费用支出几乎全部由收取客户的房款进行填补,公司收取客户房款共计14085.99万元,采取用新客户所交购房款归还老客户的方式,归还7760.07万元。

据了解,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代收客户的资金,应在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对该部分资金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而该公司在经营期内未按上述规定管理客户资金,随意将客户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开支,截至案发,致使365名购房群众共计6325.72万元的房款无法返还。

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利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云磊、张艳、王同钱14年、14年、12年有期徒刑;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涛、马建平、杜恒、黄伟、王飞、朱天宝3年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记者注意到,该案涉及的10名被告均为“85后”,年纪最大的第四被告王同钱生于1985年2月,年龄最小的第五被告王涛生于1992年。第一、二被告程利敏和云磊均出生于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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