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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一市民银行卡遭复制盗刷 法院:银行需担责

◆记者朱宇鲲

生活中,当自己的银行卡被别人复制后盗刷,究竟是谁要担责?不久前,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在原告持有的银行卡被非法盗刷后,以银行需对其发售银行卡具有唯一识别性及银行对客户卡内资金有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银行赔偿原告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原告小菊(化名)与银行卡绑定的手机连续收到5条短信提示,第一条短信是提示她的银行卡在ATM机上操作为查询余额,之后连续四次取款共计9986.76元,查询及取款收取五次手续费共计52元。小菊随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对她的这张银行卡进行了挂失。随后小菊赶到银行查询后,得知她银行卡中的钱款是在菲律宾被人取走的。

小菊认为,银行应对此负责,多次与银行协商均未果,便诉至法院。

【说法】

2月10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审理此案的何子其法官。据介绍,原告小菊、被告银行之间的银行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银行应有保障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且银行有义务建立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银行发给储户的银行卡不仅是储户据以向银行提取款项的凭证,更应当具有识别性和唯一性,银行有义务鉴别银行卡的真伪。储户只要保管好银行卡不丢失、密码不泄露,就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是银行控制、掌管,因此银行负有直接安全保管义务,而储户只有间接的保管义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金与技术实现银行卡的安全保障,维护交易安全是其应有的义务。

结合本案,原告及其银行卡在国内,卡内资金却在菲律宾被人取走。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储户的过错泄露的密码,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自身已完全尽可能的安全、谨慎的措施以及原告存在重大过失。故被告未能保障原告存款的安全,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赔偿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银行向原告小菊赔偿损失共计1003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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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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