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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破产者隐匿财产 将被拒绝“免责”

在日本,破产法既适用于法人及公司,也适用于个人。

法人及公司破产和个人破产最大的区别在于,法人及公司破产时,法人及公司就会消失;而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不会消失。

因此,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考虑到债务人破产后的生活,日本的破产法有免责制度。

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如果陷入不能用自己的收入和全部财产偿付债务的境地,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法院通过审查,确定是否需要依法启动个人破产程序。

个人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将被托管、拍卖变现,并按照债权份额进行分配、清算。这里所称财产包括不动产、汽车、现金、存款、贷款、保险解约返还金(解约保险时可领取的钱)、将来可领取的退职金等所有有价值的东西。

通常,启动破产程序后,按规定,除生活必需品外,破产者所拥有的时价超过20万日元(1万日元约合635元人民币)的财产、99万日元以上的现金将无权保留。

执行破产程序需要一定的费用,如果破产者的财产不足以充抵这笔费用,法院会在宣布启动破产程序决定的同时宣布废止破产程序决定。之后,法院即开始审核破产者的债务免责问题。

依据法院发布的启动破产程序决定,债务人即成为破产者,需要在指定官媒刊登公告。在执行破产程序期间,破产者会面临一些资格限制。比如从事律师、税务代理师、房地产交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或保安等一些有特定资格限制的职业时会受到资格限制。不过,不会被记入户籍卡和住民票。只要家人不是担保人,对家人也不会有影响。在五至十年期间,破产者重新贷款或借债的资格也会受到限制。

在1952年之前,日本在破产法方面的立法还是非免责主义。自1952年起,受美国法律影响,在破产法修订时引入了免责主义。在个人破产方面,除了考虑对破产者的财产进行清算,也引入了帮助个人破产者获得新生机会的法律精神。

这就使陷入困境而无力继续生活的诚实的债务人通过申请个人破产得以免责。通过破产,无力偿付的负债被清零,破产者可以从头开始新的人生。

破产法对个人破产者的免责是对诚实债务人的法律救济,免除破产者已无力偿还的债务,是为了让诚实的破产者获得重生。同时也可以避免债务人恶意隐藏资产、四处逃债甚至走上极端。因此,免责的制度设计也是一种公共福利考量。

往往,在申请破产时,破产者最关注的不是法院下达的启动破产程序决定,也不是法院同时宣布的废止破产程序决定,而是其后的“免责决定”。免责不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必然结果,如果破产者在申请破产之前或破产程序期间,有任何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隐匿应该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的行为,将成为法院拒绝免责的理由。

比如,申请破产之前先离婚,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中超过二分之一的部分先转移到前妻名下,被视为隐匿财产,债权人对此拥有欺诈行为取消权,同时破产财产管理人拥有更为有力的否认权,可以将被转移的财产追回。同样,如果债务人被发现故意向第三方支付超额慰问金或赔款,也将被追回,纳入被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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