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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证券违规投信托遭暂停资管业务 母公司违法调6亿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2019年11月15日公布了3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信证券”)2018年因多种原因2度被上海监管局要求整改,并有一次被责令限期改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证监决〔2018〕31号)显示,2018年2月13日,华信证券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向华信证券书面出具《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以保障集团运营需要为由,未经华信证券内部决策流程,通过财务公司调用华信证券银行存款6亿元”。华信证券在知晓上海华信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财务”)可以归集其建设银行上海金桥支行账户资金的情况下,仍将6亿元资金从公司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账户划至公司建设银行上海金桥支行账户,后被华信财务归集后划至上海华信。上海华信明知未经华信证券内部决策流程,直接通过财务公司调用华信证券银行存款,明确要求华信证券予以执行支持,存在明显过错。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30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按照《证券法》第222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在2018年5月10日至华信证券上述违规行为整改完毕期间,上海华信不得行使表决权、参与分红权、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以及新委聘或更换董事、监事等股东权利,为化解风险需要并经监管部门备案的除外。在此期间,华信证券应当配合做好限制上海华信行使上述股东权利的相关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证监决〔2018〕34号)显示,经查,华信证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管理的现金管理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较大比例投资信托资产,信托资产到期日与现金管理类产品开放日不一致,导致多只资产管理计划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情况反映了公司未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不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健全,导致无法满足投资者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进行赎回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责令华信证券改正,暂停资产管理业务六个月。华信证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按月向上海监管局报送整改进度情况,并于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上海监管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证监决〔2018〕82号)显示,华信证券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分别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和审核报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的规定,上海监管局认定华信证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华信证券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华信证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华信证券应当在整改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上海监管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措施的决定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证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8年2月13日,华信证券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向华信证券书面出具《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以保障集团运营需要为由,未经华信证券内部决策流程,通过财务公司调用华信证券银行存款6亿元”。华信证券在知晓上海华信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财务”)可以归集其建设银行上海金桥支行账户资金的情况下,仍将6亿元资金从公司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账户划至公司建设银行上海金桥支行账户,后被华信财务归集后划至上海华信。上海华信明知未经华信证券内部决策流程,直接通过财务公司调用华信证券银行存款,明确要求华信证券予以执行支持,存在明显过错。

以上事实有华信证券出具的《关于公司向建设银行账户划款的情况说明》、上海华信出具并经李勇签字的《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上海华信出具并经陈秋途、李勇签字的《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转账凭证以及陈灿辉、陈新华、孙伟和徐鹏的《询问笔录》、华信财务与华信证券签订的《上海华信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企财端系统服务协议》、华信财务与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与《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网络服务协议》、华信证券签署的《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30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按照《证券法》第222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在2018年5月10日至华信证券上述违规行为整改完毕期间,上海华信不得行使表决权、参与分红权、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以及新委聘或更换董事、监事等股东权利,为化解风险需要并经监管部门备案的除外。在此期间,华信证券应当配合做好限制上海华信行使上述股东权利的相关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关于对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资产管理业务的决定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管理的现金管理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较大比例投资信托资产,信托资产到期日与现金管理类产品开放日不一致,导致多只资产管理计划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情况反映了公司未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不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健全,导致无法满足投资者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进行赎回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监督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暂停资产管理业务六个月。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按月向我局报送整改进度情况,并于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4月23日

关于对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分别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和审核报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你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你单位应当在整改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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