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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银行旗下村镇银行违法罚90万 前董事长吃红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柳州银保监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柳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6号)显示,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不尽职;贷款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归还贷款本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柳州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90万元。

邹晓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柳州银保监分局对邹晓祥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梁晓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柳州银保监分局对梁晓军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的大股东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40%。

邹晓祥原为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邹晓祥被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后,目前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为张俊春。

梁晓军为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的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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