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对医保监管能力建设相对滞后问题,医保局建立起飞行检查机制,推动建设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推动将骗保行为纳入国家征信体系。(12月26日《南方都市报》)
社会医疗保险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的就是让老百姓看得起病、住得起院。然而,有的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单位及个人,却打起了套取医保资金的歪主意,尤以医疗机构为甚。此前据媒体报道,在沈阳一些医院,病人是演的、诊断是假的、病房是空的……看似荒诞可笑的“挂床骗保”闹剧背后,却是国家医保资金大量流失的严肃现实。如此语境下,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骗保行为纳入国家征信体系,显然是治理骗保的一记重拳。
以医疗机构骗保为例,可以说在各地普遍存在,在农村更为突出。此前据媒体报道,在贵州一些地方,医疗机构骗保,几乎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如六盘水市,抽查定点医疗机构135家,存在骗保现象的有107家,高达76.30%;在安顺市,抽查定点医疗机构41家,骗保问题查出率达100%。医疗机骗保手段,更是五花八门,令监管防不胜防。可见,浙江出台“悬赏”举报新政,如举报骗取医保最高奖10万、将骗保者列入信用“黑名单”等,显然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有效措施。
医疗领域骗保行为,可以说是明目张胆,公开与监管叫板,成为刺痛公众眼球、损害社会公平的一颗“毒瘤”。然而,医疗骗保行为,这种“公开的秘密”,几乎都是靠记者发现和媒体曝光,鲜见有管理部门主动查处的案例。不可否认,医保经办工作量剧增,医疗服务监管点多、面广、线长,加重了核实的难度;特别是,医疗骗保案件频发,也暴露了现行医保制度背后的漏洞和治理难题。换言之,监管缺位,是导致医保资金频遭蚕食的重要诱因,这显然更值得有关部门反思。
事实上,治理医疗骗保行为,本身就是法律题中之义。2014年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可见,一些医疗骗保行为,是在骗取国家公共资源,骗保者理应受到刑事追责。
换言之,“拉黑”骗保者,更须医保监管下猛药。首先,应将骗保“入刑”,从立法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同时,防范和打击骗保行为,需要制度协同。社保部门应与公安、民政、医院、社区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特别是,预防和打击骗保行为,需从细节上把关,盯牢医保金等公共资源。比如,推行举报骗保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监督、群防群治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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