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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西安分行违法遭罚 贷款资金用于存单质押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101号)显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重庆银行西安分行”)以贷转存,贷款资金用于存单质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陕西监管局对重庆银行西安分行处以21万元罚款。

天眼查数据显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五大股东分别为大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德资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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