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 > 信息 > 正文

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违法遭罚 贷款资金用作银承保证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103号)显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贷款资金用作银承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陕西监管局对重庆银行西安分行处以21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截至三季度末,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包括: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8.06%,HongLeongBankBerhad持股比例为17.99%,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6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 微笑
  • 流汗
  • 难过
  • 羡慕
  • 愤怒
  • 流泪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