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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4家支行违法吃5罚单 3支行违规转嫁经营成本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102号显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资金缴存银承保证金,并转为存单用于银承业务质押,被银保监会陕西银保监局罚款二十一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104号显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格,被银保监会陕西银保监局罚款二十一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106号显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未按规定承担押品评估费,转嫁经营成本,被银保监会陕西银保监局罚款八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107号显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行未按规定承担押品评估费,转嫁经营成本,被银保监会陕西银保监局罚款八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108号显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未按规定承担押品评估费,转嫁经营成本,被银保监会陕西银保监局罚款八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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