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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三宗违规吃警示函 一研究员遭禁业3年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27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显示,经查,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创证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有关从业人员合规管理不到位;二是研究所部分业务管理流程存在漏洞;三是合规部门有关检查存在缺漏、未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华创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华创证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贵州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号)显示,经查,贵州监管局发现潘文韬作为华创证券研究员,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开展中,未遵守与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 

认定潘文韬(身份证号:330184********4116)为不适当人选,在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期间不得担任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华创证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潘文韬研究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监管局书面报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月22日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陶永泽,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等。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创阳安”,600155.SH)全资子公司。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化工产品(主要包括PVC树脂、离子膜烧碱等)、塑料制品(主要包括PE农地膜等)和水泥的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包含树脂、农用膜、液碱、其他膜产品等。2016年9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增加证券服务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料显示,当事人潘文韬2017年8月28日在华创证券登记执业一般证券业务;2018年7月29日,登记机构内变更,职业岗位变更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有关从业人员合规管理不到位;二是研究所部分业务管理流程存在漏洞;三是合规部门有关检查存在缺漏、未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0年3月27日  

【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潘文韬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潘文韬: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开展中,未遵守与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潘文韬(身份证号:330184********4116)为不适当人选,在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期间不得担任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潘文韬研究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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