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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宣判的破冰意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3月31日《中国证券报》)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控制他人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造成股票股价大幅波动,非法获利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某甲、唐某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某丙属于情节严重。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这无疑打响了刑事查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第一枪”,其破冰意义值得关注。

首先,该案是操纵市场刑事司法解释在虚假申报涉嫌操纵市场犯罪方面的首次适用,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可为其他法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操纵市场是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毒瘤,此前很多投资人钻法律漏洞,但是实际上即便按照原来的证券法,还有现行的刑法典,以及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也是一种操纵市场的犯罪行为,但新证券法对这种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虚假申报行为做了明文禁止。可以预见,未来刑法修改也会与证券法以及操纵市场犯罪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将虚假申报操纵列为操纵的情形之一,对操纵市场的刑事打击范围将更广。

其次,该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考虑到被告人都有自首或者立功的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年数不等,处以罚金也有差异,体现了每一个犯罪分子在法律上都会严格按照罪刑法定、过罚相当的原则来获得公正的判决,这有助于瓦解犯罪团伙,教育广大市场主体,也有助于激励其他的已经实施这种操作的犯罪分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举报其他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应该说判例具有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市场效果。

此外,案例也给资本市场发出了清晰的信号,一方面证监会将来可以更加关注此类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会在启动刑讼程序时采用刑罚手段打击这种操纵市场的犯罪行为,也意味着广大公众投资者可以尽可能免遭这种不以成交为目的,虚假申报的犯罪行为。

总之,有效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是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使违法违规者付出必要的违法成本,特别是用刑罚的方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能够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切实防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期待相关各方密切协作,在推动刑法修改的同时,有序做好两高司法解释的落实和衔接配套,从严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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