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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险莱芜中支违法经理同遭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日讯 4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显示,经查,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海财险”)莱芜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19年9月12日、16日、18日,华海财险莱芜中支分三笔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印刷费-非单证印刷费29200、33600、26800元,共计89600元,相关的印刷品交易背景不真实,资金实际用于向华海财险莱芜中支的3名员工支付工资。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莱芜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莱芜分局决定对华海财险莱芜中支罚款12万元。

此外,同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显示,经查,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朱升波担任华海财险莱芜中支临时负责人,以华海财险莱芜中支负责人身份审批了华海财险莱芜中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华海财险莱芜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莱芜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华海财险莱芜中支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莱芜分局决定对朱升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2014年12月9日正式开业。公司注册地位于山东烟台,注册资本12亿元。华海保险主要股东是沿海地区和海洋领域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是全国首家以海洋保险和互联网保险为特色的全国性、综合型财产保险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6年11月29日,山东保监局发布关于朱升波任职资格的批复(鲁保监许可〔2016〕1179号)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朱升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华海鲁〔2016〕322号)收悉。经审查,朱升波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保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

当事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地址:莱芜高新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第18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19年9月12日、16日、18日,华海财险莱芜中支分三笔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印刷费-非单证印刷费29200、33600、26800元,共计89600元,相关的印刷品交易背景不真实,资金实际用于向华海财险莱芜中支的3名员工支付工资。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你公司报销单复印件、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你公司费控挂账凭证复印件、你公司入库单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劳动合同书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结果复印件、银行卡自助开卡业务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3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当事人:朱升波

住址:长勺小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37120219810526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华海财险莱芜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2019年9月12日、16日、18日,华海财险莱芜中支分三笔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印刷费-非单证印刷费29200、33600、26800元,共计89600元,相关的印刷品交易背景不真实,资金实际用于向华海财险莱芜中支的3名员工支付工资。

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你担任华海财险莱芜中支临时负责人,以华海财险莱芜中支负责人身份审批了华海财险莱芜中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华海财险莱芜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华海财险莱芜中支报销单复印件、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华海财险莱芜中支费控挂账凭证复印件、华海财险莱芜中支入库单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劳动合同书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结果复印件、银行卡自助开卡业务申请书复印件、《关于指定朱升波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临时负责人的报告》(华海鲁〔2019〕300号)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华海财险莱芜中支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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