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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锐电公告最高2亿回购完成118万 董事长马忠遭谴责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4月3日,上交所下发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锐电,证券代码:601558)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18年11月2日,ST锐电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相关事项。11月9日,ST锐电披露回购报告书称,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019年5月8日,ST锐电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结果公告》称,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回购股份计划已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66%。回购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万元,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36%,公司未完成回购计划。

上交所指出,在ST锐电披露回购计划前(即2018年10月期间),ST锐电股票价格已两度低于面值。ST锐电披露大额回购计划,使市场及投资者形成相应预期。但ST锐电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

ST锐电在明知无力实施回购的情况下仍制定并公布回购计划,但在公布的回购期内基本未实施股份回购,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ST锐电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要求,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首要和直接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ST锐电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表示异议并提出听证申请。主要异议内容如下:

一是公司回购过程中面临现金流紧张问题。2018年,公司持续经营压力较大,偿债压力较高,为解决历史遗留的债务、诉讼问题,支付和解金额5750万美元及1.56亿元人民币。同时,公司为实现业务转型,对外收购并进行项目建设,耗费大量资金。此外,2018年末公司需要安排对供应商的付款。而鉴于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正常银行融资受限。因此,在2018年11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恰逢面临资金难题,不能及时实施回购。

二是回购期限内存在股票价格高于回购上限及窗口期等障碍。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首次实施回购,后期由于窗口期影响,2019年1月17日-2月11日期间无法进行回购。而自2019年2月13日-4月30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高于回购上限,公司未能实施回购。此外,受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每日回购上限为50万股。公司曾于2018年10月12日提交《政策咨询函》,了解是否可以解除50万股/天的回购限制,曾得到可以解除回购限制的口头答复,但最终未得以实施。

针对ST锐电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上交所认为上述2条异议理由均不成立:

一是关于公司回购过程中面临现金流紧张问题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上市公司理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审慎制定回购计划,合理确定回购规模,安排好回购资金,并严格按照对外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根据公司回复及经听证会查明,公司在推出回购方案时资金已经非常紧张,公司实际上自始就未准备拿出2亿元资金用于回购,虽然其账上显示有5亿多元的货币资金,但大多处于受限状态,且相关货币资金主要需用于处理美国超导事件和日常经营。在制定披露回购计划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就已经明知公司不具备执行回购计划的资金实力,且公司无意准备用于实施此次回购的资金。虽然部分股东作出可以提供借款用于回购的口头承诺,但公司并未就此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也理应知道不能仅凭口头承诺作为实施回购的资金来源。综上,公司在制定和披露回购计划时即明知无力实施回购,公司所称回购过程中才出现资金紧张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相关回购公告中所披露的回购目的为股权激励。但经查明,公司推出本次回购的真实原因是部分股东考虑公司退市风险要求公司做出回购计划,其信息披露内容未反映其回购真实目的。

二是关于回购期限内存在股价高于回购上限、窗口期、回购数量限制等障碍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公司推出回购计划理应根据客观实际,合理安排回购实施期间。但经查明,公司股票价格高于回购上限的时间区间较短,占公司回购期限比例低于50%,而业绩预告等窗口期是公司推出回购时可以预计并作出提前规划安排的事项,不构成不可预见的障碍;同时,公司回购期限内共有54个可回购交易日,其中2018年11月5日-2019年1月16日有50个交易日可回购,且在此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均不高于1.2元/股的回购最高价。但在可回购的2个多月时间内,公司仅在1月15日进行回购。此外,对于公司回购数量受限的咨询事项,监管部门已在2018年10月中旬明确回复公司回购不属于普通投资者范畴、回购不受相关数量限制,但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就相关事项予以落实。据此,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回购价格、窗口期及回购数量限制等事项并不构成其完成回购的实质障碍,相关异议理由不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ST锐电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予以公开谴责。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马忠,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12月,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中国国籍。2016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2017年1月起任公司总裁;2016年12月-2017年3月任公司副董事长。2010年3月-2012年9月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2012年10月-2017年1月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2016年5月-2017年5月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以下为处分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30号

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T锐电,A股证券代码:601558;

马忠,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经查明,2018年11月2日,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锐电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相关事项。11月9日,公司披露回购报告书称,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019年5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结果公告》称,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回购股份计划已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66%。回购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万元,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36%,公司未完成回购计划。

在公司披露回购计划前(即2018年10月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已两度低于面值。公司披露大额回购计划,使市场及投资者形成相应预期。但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有信赖利益。上市公司在制定回购计划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回购计划作出后,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公布的计划实施回购,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者不履行回购计划。

ST锐电在回购资金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就贸然推出回购规模、回购资金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回购计划,且未能有效实施回购计划,实际回购金额仅达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36%,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严重不符。ST锐电在明知无力实施回购的情况下仍制定并公布回购计划,但在公布的回购期内基本未实施股份回购,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要求,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首要和直接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表示异议并提出听证申请。主要异议内容如下:

一是公司回购过程中面临现金流紧张问题。2018年,公司持续经营压力较大,偿债压力较高,为解决历史遗留的债务、诉讼问题,支付和解金额5750万美元及1.56亿元人民币。同时,公司为实现业务转型,对外收购并进行项目建设,耗费大量资金。此外,2018年末公司需要安排对供应商的付款。而鉴于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正常银行融资受限。因此,在2018年11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恰逢面临资金难题,不能及时实施回购。

二是回购期限内存在股票价格高于回购上限及窗口期等障碍。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首次实施回购,后期由于窗口期影响,2019年1月17日-2月11日期间无法进行回购。而自2019年2月13日-4月30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高于回购上限,公司未能实施回购。此外,受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每日回购上限为50万股。公司曾于2018年10月12日提交《政策咨询函》,了解是否可以解除50万股/天的回购限制,曾得到可以解除回购限制的口头答复,但最终未得以实施。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关于公司回购过程中面临现金流紧张问题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上市公司理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审慎制定回购计划,合理确定回购规模,安排好回购资金,并严格按照对外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根据公司回复及经听证会查明,公司在推出回购方案时资金已经非常紧张,公司实际上自始就未准备拿出2亿元资金用于回购,虽然其账上显示有5亿多元的货币资金,但大多处于受限状态,且相关货币资金主要需用于处理美国超导事件和日常经营。在制定披露回购计划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就已经明知公司不具备执行回购计划的资金实力,且公司无意准备用于实施此次回购的资金。虽然部分股东作出可以提供借款用于回购的口头承诺,但公司并未就此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也理应知道不能仅凭口头承诺作为实施回购的资金来源。综上,公司在制定和披露回购计划时即明知无力实施回购,公司所称回购过程中才出现资金紧张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相关回购公告中所披露的回购目的为股权激励。但经查明,公司推出本次回购的真实原因是部分股东考虑公司退市风险要求公司做出回购计划,其信息披露内容未反映其回购真实目的。

二是关于回购期限内存在股价高于回购上限、窗口期、回购数量限制等障碍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公司推出回购计划理应根据客观实际,合理安排回购实施期间。但经查明,公司股票价格高于回购上限的时间区间较短,占公司回购期限比例低于50%,而业绩预告等窗口期是公司推出回购时可以预计并作出提前规划安排的事项,不构成不可预见的障碍;同时,公司回购期限内共有54个可回购交易日,其中2018年11月5日-2019年1月16日有50个交易日可回购,且在此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均不高于1.2元/股的回购最高价。但在可回购的2个多月时间内,公司仅在1月15日进行回购。此外,对于公司回购数量受限的咨询事项,监管部门已在2018年10月中旬明确回复公司回购不属于普通投资者范畴、回购不受相关数量限制,但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就相关事项予以落实。据此,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回购价格、窗口期及回购数量限制等事项并不构成其完成回购的实质障碍,相关异议理由不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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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路 安全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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