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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败诉,体现司法“一碗水端平”

据多家媒体报道,日前,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对于此前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重新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尽管“乔丹体育”已对该判决提出抗诉,但迈克尔·乔丹基本“赢下”了这场持续了8年多的这场官司已成定局。职业生涯里,迈克尔·乔丹上演过无数逆转绝杀的好戏。而如今,在商场上的“篮球之神”又完成了一次大逆转。

该案从一审和二审至今,历经8年之久。而最高法的终审判决又认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这意味,该判决法律阻断了像“乔丹体育”这样故意“蹭”名人尤其是外国名人,以达到注册商标的渠道,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及合法权益。

令人瞩目的是,这是涉及“外国名人”的一个典型侵权案。2020年1月14日,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2016年终审的乔丹商标案赫然在列。最高法明确:外国自然人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予以保护,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指出,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自然人并未主动使用,也不影响姓名权人按照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乔丹体育利用名人“搭便车”的意图十分明显,目的是利用商标误导消费者,扩大知名度,获取更大利益。

目前,中国的国家影响力日益增强,与各国在经济、商贸、文化等领域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就商标权来说,在维护中国特色司法体系的同时,也要与国际通行做法对接。如今,我国对商标申请、使用和管理等,已从无序时代逐渐走向符合商标精细化规则的法治化时代,不断赢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而无论是本国公民维权还是“洋维权”,必须一视同仁,而该案就充分证明,法律做到了“一碗水端平”。只有知法守法,才能使企业更有竞争力,也才能赢得消费者的认可。而“乔丹+图形”商标依法被撤,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因为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也可倒逼企业依靠创新提高竞争力,这才是获利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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