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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资金“打水漂” 提前预防是良方

报载,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吴女士最近颇为糟心,春节前她刚在小区楼下某洗衣店充值1000元预付卡,仅使用过一次。但几天前,她突然发现那家店已“人去楼空”,自己却从未收到任何告知信息。(4月9日《经济日报》)

目前,商家发卡消费一般是以低价吸引、预付消费加盟方式进行经营,使商家资金回笼快、获利高。问题是,如果后续预付消费不能跟进,商家客源少了,收不回预期的预付款,商家马上就会“打一枪换个地方”而继续“圈钱”。于是,商家“玩消失”,承诺书变废纸,让消费者的预付卡资金“打水漂”,叫消费者欲哭无泪。

吴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这种预付卡消费“陷阱”早就成为了一种消费现象。仅从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行业便可窥一斑而见全豹。究其根源,关键是目前我国对预付消费单位的资质、发行规模等没有具体的限制,使得经营者非诚信经营,导致预付消费处于无序状态,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对此,并非无计可施;相反,只要提前预防,出台相关的资金监管办法,如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等,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诚信经营,甚至对非诚信经营者实行“挂黄牌”制度,让其自断财路,就可以防止消费者的预付卡资金“打水漂”。比如,出台监管办法,规定商家在实行预付卡消费前必须在指定银行提前预存部分“押金”,证明家商自己有发卡赔付的能力。这样一来,商家即使“玩消失”,消费者的卡金也可以从“押金”中扣下,再不用担心商家携款“人间蒸发”了。

何况,按照《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商家发预付卡“圈钱”后“玩消失”,或者与消费者打“游击战”,实则是默视消费者的权益。往轻处说,这应当按《合同法》第14条向消费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往重处讲,这属于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可以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要杜绝商家携款“人间蒸发”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预付卡资金不“打水漂”,就应当强化监管,实行关口前移,预防到位。即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从事后追讨转变成事前预防,从源头治理入手,建立长效的监管预防机制,比如,推行商家发预付卡前必须预存“押金”等办法。毕竟,任何违规行为都可以制止,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事故都可以防范,关键在于预防。“防”,才能安全;“防”,才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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