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服药自杀的北大女生包丽(化名)于4月11日中午在医院去世。2019年10月9日,包丽服药自杀被送医。其母翻看聊天记录认为女儿“是被男友牟某翰逼死的”。聊天记录显示,包丽自杀前,牟某翰曾向包丽提出过拍裸照、先怀孕再流产并留下病历单、做绝育手术等一系列要求。包丽母亲认为,牟某翰的折磨是导致包丽自杀的主要原因,牟某翰对此予以否认。(4月12日 红星新闻)
可以说,包丽自杀事件发生之初即受到了舆论高度关注。很多人对自杀女生报以同情,对其男友予以声讨谴责。而精神伤害、精神折磨也成为备受关注的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对此,完全不能漠视精神折磨对被害人的摧残和伤害程度,而应完善对策,有效发现、制止、惩戒精神折磨行为,保护人们免遭看不见的暴力伤害。
人们通常所言的伤害主要是看得见、摸得着、能感知的肢体伤害。即行为人利用刀具、绳索、枪支、拳脚等武器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砍刺、殴打、捆绑、击打等伤害。故意伤害他人者,很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即应赔偿被害人损失,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精神伤害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所谓精神伤害也指精神暴力,精神折磨,指采取侮辱诽谤、言语威胁、贬低尊严、故意丑化等方式对被害人的精神和心灵施加暴力。这种看不见的暴力虽然不能将人打得鼻青脸肿,却能让被害人的精神和心灵备受折磨摧残,痛不欲生甚至抑郁自杀。
现实中,这种精神折磨时有发生,并经常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夫妻之间,或者关系比较亲密的恋人、同居者之间。由于双方关系的亲密,精神伤害的隐蔽性,导致被害人长时间遭遇侵害而不敢寻求救济,最终酿成自杀或自残后果。如包丽自杀确实与其男友的“精神折磨”有关,这显然将成为一个典型案例。而且,因受到精神折磨、自杀教唆、言语威胁而自杀、自残的事件并不是没有。
因而,从一定程度上讲,精神折磨是比肢体暴力更严重的伤害行为,不该被漠视。从法律角度出发,有必要将精神伤害列入规制范畴,因为现行法律规定的侮辱罪无法涵盖所有的精神暴力。故不妨将言语贬低、故意丑化、精神摧残、精神控制纳入打击范畴,如以虐待罪予以规制。此外,如果被害人的自杀、自残与行为人的精神暴力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话,不妨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就有教唆自杀者被判处故意杀人罪的。
要知道,在人们生活、工作压力变大、生活文化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精神暴力也呈多发趋势。相关部门理当重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呼声和诉求,深入调查背后有无违法犯罪现象,有效惩戒施暴者,抚慰被害人。并有必要形成健全的发现、处置、惩戒、保护机制,有力遏制精神暴力现象,保护更多人免遭无形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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