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某某以及直接责任人林某某、盛某和秦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4月12日《上海证券报》)
该案系上海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也是上海三中院依据上海高院2020年1月31日下发的《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金融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依法审理的首起金融刑事案件,其破冰意义值得关注。
不仅如此,该案不是拿一两个“替罪羊”了事,而是几近“一窝端”,将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等多名相关责任人一并“拿下”,开了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其高管集体获刑的先河,这无疑更值得关注。
或认为,如此“穷追猛打”的判决是否妥当?在我看来,这个不仅可以有,而且应该有、必须有。
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
可见法律对此是很明确的。既往常见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却鲜见类似的集体获刑判例,除了一些确实犯不上“集体”,恐怕也不排除司法“放人一马”、“网开一面”的考量。
作为资本市场的“晴雨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尽管原因不是一二,但公司相关高管都难辞其咎,甚至都是其中的“罪魁祸首”。以本案为例,如果“集体”中只要有一人守土有责,不给违规开口子,它就不至于成为一起案件,更不至于犯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而集体获刑。
无论如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繁荣发展,就必须向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说“不”。而要做到这些,除了上市公司的自律,还需要威严神圣的法律。一旦犯下了,就要“穷追猛打”,根据其扮演的角色,该判刑的判刑,该罚金的罚金。只有让所有犯罪分子都依法付出相应代价,才能形成震慑,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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