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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浪淘沙资管私募多宗违规 总经理姜寿成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姜寿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杭州浪淘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浪淘沙资管”)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部分基金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内容、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在初始募集期间落实投资冷静期要求和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回访、部分基金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相关资料、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等。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姜寿成作为杭州浪淘沙资管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姜寿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要求姜寿成应当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杭州浪淘沙资管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姜寿成时任杭州浪淘沙资管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天眼查显示,杭州浪淘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9月1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杭州水调歌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85.00%;另一股东为北京浙银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5.00%。

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姜寿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姜寿成:

近期,我局对杭州浪淘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部分基金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内容、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在初始募集期间落实投资冷静期要求和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回访、部分基金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相关资料、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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