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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矿中心医院又一副院长受贿 涉及齐鲁制药复星医药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7日讯(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近日,曾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简称“淄矿中心医院”)副院长、双某分院院长的李鹏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一案落槌,因受贿金额合计超200万元,数罪并罚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决定判处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在这起受贿案件中,齐鲁制药、复星医药、重药控股、中国生物制药、长江健康等诸多知名药企的身影不乏其中。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6月15日发布的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302刑初2号)对李鹏(文书原文写为李某,下文文书部分同)受贿、单位受贿一案作了详细披露。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9〕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15年8月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副院长、双某分院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中心医院医疗设备、耗材采购等工作、负责双某分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管理系统软硬件销售、工程项目承揽、货款、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相关公司和个人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4.80万元。

二、单位受贿罪

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普外科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对科室药品、耗材的使用具有决定权的职务便利,在药品、耗材的使用上为相关公司和人员谋取利益,收受药品、耗材销售人员给予的回扣共计166.69万元,部分用作科室经费,部分按固定系数分发给本科室医生。其个人分得30万元,因怕被查办,其于2018年上半年将其中5万元主动退还给淄博普渡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赵某1。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一)2015年底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副院长等职务的便利,先后8次收受淄博泽烨商贸有限公司、淄博瑞裕欣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现金、购物卡4.7万元,为许某在医疗设备、耗材销售方面提供帮助。

(二)2015年8月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副院长等职务的便利,先后8次收受淄博德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现金5万元,为其在血栓弹力图投放、耗材销售、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三)2016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副院长、双某分院院长等职务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淄博博凯软件有限公司经理张某1现金30000元,为其在信息系统软硬件销售、软件开发费、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四)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副院长、双某分院院长等职务的便利,收受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孟某现金2万元,为其在查体车购车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

(五)2017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副院长等职务的便利,先后5次收受个体医疗设备销售人员司某现金5万元,为其在医疗设备招投标、设备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六)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副院长、双某分院院长等职务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公司总经理张某2现金、购物卡16000元,为其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七)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副院长等职务的便利,收受济南科卓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业务经理陈某1现金1万元,为其在医疗设备投放、试剂使用等方面提供帮助。

(八)2016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副院长等职务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淄博士弘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3现金5万元,为其在医疗设备销售、设备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九)2017年6月、2018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副院长等职务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济南百利孚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业务经理高某现金2万元,为其在检验试剂销售、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2015年底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副院长等职务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淄博川淄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现金25000元,为其在椎间孔某系统销售、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一)2018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副院长等职务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济南信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王某1购物卡7000元,为其在全自动免疫分析仪启用、试剂使用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二)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副院长、双某分院院长等职务的便利,通过山东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药械集中采购中心经理董某收受淄博春之霖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张某2现金2万元,为张某2在医疗设备销售方面提供帮助。

综上,2015年8月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副院长、双某分院院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其分管中心医院医疗设备、耗材采购等工作、负责双某分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管理系统软硬件销售、工程项目承揽、货款、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相关公司和个人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4.8万元。

二、单位受贿罪

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普外科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对科室药品、耗材的使用具有决定权的职务便利,在药品、耗材的使用上为相关公司和人员谋取利益,收受药品、耗材销售人员给予的回扣共计1666937元,部分用作科室经费,部分按固定系数分发给本科室医生。其个人分得30万元,因怕被查办,其于2018年上半年将其中5万元主动退还给淄博普渡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赵某1。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收受海南海灵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代理毕某趁给予的注射用头孢他啶、注射用泮托拉唑钠回扣397695元。

(二)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收受淄博德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予的

(三)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收受瑞阳制药有限公司、南京易亨制药有限公司业务代理桑锋波给予的注射用泮托拉唑钠回扣92300元。

(四)2014年至2015年7月,收受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业务代理邹某给予的果糖氯化钠注射液回扣97830元。

(五)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收受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卫药业有限公司原业务代理王某2给予的注射用泮托拉唑斑蝥酸钠维生素B6和斑蝥酸钠维生素B6注射液、红花注射液回扣296993元。

(六)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收受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王某3给予的注射用奥沙利铂(艾恒)回扣120805元。

(七)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收受齐鲁万和医药营销公司市场推广员夏某给予的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多西他赛注射液、替吉奥胶囊28粒、昂丹司琼注射液回扣395581元。

(八)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收受重庆药友制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耿某给予的注射用前列地尔干乳剂回扣28441元。

(九)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收受淄博普渡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赵某1给予的吻合器、缝合器回扣142256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共受贿34.8万元;单位受贿1666937元,其中个人分得30万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支出。另查明,案发后,涉案赃款64.8万元已全部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单位内设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科室名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

二、扣押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李鹏所涉及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中,向其行贿的不乏复星医药(子公司“重庆药友”)、中国生物制药(子公司“正大丰海”)、奥赛康、益佰制药、长江健康、瑞阳制药等多家国内知名药企销售人员及其代理商。

其中,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收受齐鲁万和医药营销公司市场推广员夏某给予的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多西他赛注射液、替吉奥胶囊28粒、昂丹司琼注射液回扣395581元。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收受重庆药友制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耿某给予的注射用前列地尔干乳剂回扣28441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齐鲁万和医药营销公司为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为山东齐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该公司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星医药,600196.SH)全资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8.67%,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药控股,000950.SZ),持股比例为99.94%。

此前,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就曝出副院长苗玉梅受贿。据潇湘晨报报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鲁03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认定:2012年1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苗玉梅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内二科主任、心血管一病区主任、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引进及使用、介入耗材供应及使用,合同款拨付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4.9万余元。淄川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苗玉梅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苗玉梅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苗玉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9年12月5日,淄博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苗玉梅上诉,维持原判。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随着医改进入深水区,医药领域反腐已经成为相关部门工作重点。2018年,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随后各省市陆续发布医药购销反腐文件。2019年6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成立部际协调工作组,将77家药企列入稽查名单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其中便包括药企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现象。

但从实际情况看,很多药企将产品的销售宣传委托给第三方代理机构,以此建立风险隔离带,执法部门较难将销售推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药企联系起来,药企也就无需承担责任。从以往判决可以看出,医药行业行贿受贿罪的处罚主体主要集中在有受贿行为的医务人员。对于行贿行为也大多认定为企业工作人员、医药代表等个人行为。

国家在医保方面的新政有望扭转此现象。据界面新闻报道,国家医保局6月5日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和《关于征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意见的函》,拟对医药商业贿赂进行重点打击。其中明确将医药企业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行为列入规范之中,这也将使得国内医药企业此前所惯用的在案发后声称是员工个人行为,或是通过使用CSO(合同销售方)转嫁风险等手段不再管用。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6月5日,国家卫健委、工信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开启全面纠风,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巩固医药流通领域改革成效,清理群众身边的医疗行业乱象,完善医保支付与招标采购价格联动机制。

“将对医生收取‘回扣’等‘微腐败’行为开展专项治理。”相关人士表示,将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行为。同时,他透露,探索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对于行贿的企业,除了进行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外,严重的甚至会禁止涉事企业挂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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