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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客户快递行李箱折掉一个腿 沟通无果起诉获全赔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近些年来,快递已经逐渐深入到了生活当中,业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但是,作为一个精密复杂的运输系统,快递寄送的物品需要经过许多步骤环节,容易出现纰漏,不论是物品丢失,还是物件损坏,都是快递公司头疼和接收者担忧的问题。近日,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简称“圆通速递”)就因为运输的物品损坏而遭到顾客起诉,最终被判决赔偿了货物的全部价款。

2020年7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208民初2357号),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2019年1月11日原告在天津市滨海国际机场被告圆通公司营业网点办理了快递邮寄业务,运单号为M00055269088,邮寄行李箱一个及行李箱中部分物品,邮件寄往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妈妈驿站于1月14日发信息给原告,要原告去妈妈驿站领取邮件(取货码14028,7小区7栋国峰烟酒,电话199××××6516)。原告于1月14日晚8点20分去取邮件,在妈妈驿站快递人员一共验货,发现由于被告的不当包装(仅仅用塑料包装一层),导致原告行李箱一个腿折掉了,一个腿已经严重开裂。原告于1月14日晚8:24向被告客服95554投诉,说明了行李箱破损情况并按客服要求说明了行李箱元购买500多元大概是598元,拍了视频与照片。客服代表进行了登记并发信息承诺24小时给回复,24小时后原告未得到任何反馈意见。原告之后多次打电话(30多次)给被告客服95554及021-69777888打电话投诉(客服基本是在3分钟之后才接通电话)支出了大量电话费用,且原告至今没有收到被告任何回复。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聘请律师代理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

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等值的行李箱或是赔偿等额资金6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追索赔偿的电话费300元。3、请求被告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5、二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1、对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赔偿原告等值的行李箱或是等额赔偿金600元”认可。2、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二项及第三项不认可,电话费及律师费不属于直接损失,故不予以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在天津市东丽区机场用被告营业网点邮寄行李箱及行李箱中部分物品到唐山市幸福道16号,运单号为M00055269088。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到妈妈驿站领取邮件时发现因被告包装不当导致行李箱一个腿折掉,一个腿严重开裂。原告多次拨打电话向被告客服投诉,客服承诺24小时回复,但此后未予回复。后原告多次打电话投诉,但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第一项诉请予以认可同意赔偿,第二、三项诉请不属于直接损失,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导致原告行李箱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的行李损失600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电话投诉产生电话费300元,综合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电话损失200元。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系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故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曹某某行李箱及电话费损失共计800元。

二、驳回原告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天眼查资料显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是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圆通速递”,600233.SH)全资子公司。圆通速递此前名为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大杨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经大连市股份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股办发[1992]5号文批准,由大杨服装集团公司(后更名为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部分资产折股,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1997年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1997]90号文批准,大杨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非服装主营业务及非经营性资产分离出去,派生成立大连华普有限公司。保留服装主营业务的原股份公司更名为大连大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7日,公司名称由"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圆通官网显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创立于2000年5月,现已成为一家集新快递物流、新科技、新零售等业务板块以及航空货运、国内国际协同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2016年10月20日,圆通速递率先在行业上市成功(600233.SH)。作为国内拥有航空公司的民营快递企业,圆通航空投入运营的自有全货机数量已达12架,基本搭建起覆盖各大区域的航线网络,腹舱航线总数超千条,覆盖国内城市120多个。

圆通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显示,快件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短少、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寄件人违规交寄或填单有误,造成快件延误、无法送达、无法退还,或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快件服务组织有偿代为封装的,承担因封装不善造成的延误、毁损、灭失的责任……为保证快件安全送达,寄件人办理寄件时须如实申报快件内容和价值,并准确、清楚的填写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

圆通国内快递服务协议中赔偿标准如下: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贵重物品建议选择保价,保价费最低为1元。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毁坏、损少,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文件最高不超过100元/票,如核销单、提单等重要文件按(3)条规定保价付费和赔偿;

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单票价值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价值在1000元(含)以内,保价费为1元;价值1000元至2000元(含),保价费为2元;价值在2000元至1万元(含),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3‰;价值在1万元至3万元(含),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3‰。如快件丢失、损毁、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

寄件人应选择足额保价方式,防范保价快件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a.寄件人未足额投保,按货物实际损失比例(声明价值/实际价值*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b.寄件人超额投保,按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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