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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违规收监管函 去年净利比预告下限低2788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7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公布的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32号)显示,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000851.SZ)于2020年1月31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00万元至7600万元。

公司4月28日与《2019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向下修正为2311.65万元,与《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数额一致,与《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范围下限相差2788.35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3.3条的规定。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希望高鸿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高鸿股份成立于1994年1月20日,注册资本9.08亿元,于1998年6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付景林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2020年3月31日,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16亿股,持股比例12.81%,该公司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高鸿股份于2020年1月31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公告显示,公司预计2019年归母净利润实现5100万元至7600万元,同比增长50.16%至123.76%,上年同期3396.49万元。

高鸿股份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公司实际2019年归母净利润实现2311.65万元,同比降低31.94%,发生差异的主要原因系期后事项检查中发现部分客户存在偿债能力存在明显下降的情况以及2019年对部分欠款的客户诉讼虽胜诉但2020年一季度欠款的客户无实际执行能力,公司为此调整了预期信用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导致公司预期信用损失较业绩预告时增加1064万元,资产减值损失较业绩预告时增加2850万元。

高鸿股份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收114.10亿元,同比增长23.15%;归母净利润实现2311.65万元,同比减少31.94%;扣非净利润实现-2.51亿元,同比减少2917.5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实现-7.74亿元,同比减少66.57%。报告期内公司资产减值损失4783.34万元,其中存货跌价损失4001.40万元,无形资产减值损失354.93万元,商誉减值损失427.01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信用减值损失8330.4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坏账损失7909.75万元,应收票据坏账损失13.20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407.54万元。

2019年12月11日,高鸿股份因信息披露不及时、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问题而受到证监会贵州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10号)。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3.3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对前三季度和全年盈亏情况进行预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32号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00万元至7,600万元。你公司4月28日与《2019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向下修正为2,311.65万元,与《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数额一致,与《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范围下限相差2,788.35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3.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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