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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大连分行4宗违规遭罚190万 贷款未按约定用途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4张针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600000.SH)大连分行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0〕44号、48号、53号、54号)。 

其中,大银保监罚决字〔2020〕44号显示,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大连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大银保监罚决字〔2020〕48号显示,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贷后检查不到位,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票据业务办理不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大连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大银保监罚决字〔2020〕53号显示,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存在贷款“三查”不到位,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大连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大银保监罚决字〔2020〕54号显示,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融资性担保业务中存在未识别关联企业关系以及贷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大连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80万元。 

官网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1992年8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1993年1月9日开业、199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000)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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