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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克股份2.7亿上市募资永久补流遭关注 中银证券保荐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苗小鸣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068号)显示,2016年11月2日,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克股份”,603203.SH)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35006万元,其中28957万元计划用于“智能化精密锡焊设备项目”(下文简称“募投项目”),占募集资金净额的82.7%,计划实施周期为24个月。 

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为更好应对公司自身及客户智能制造的升级需求,公司进一步优化总体设计方案和工艺布局,因此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2019年11月2日。除上述变化外,公司未在2016年度至2018年度《募集资金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作出其他说明,且未说明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 

2020年4月25日,公司公告称,截至2020年3月31日,募投项目累计投入5701.88万元,占计划投入金额的19.7%。考虑到公司对原有产能进行升级改造后,现有产能已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将募集资金用于特定用途,项目实施情况及进展对投资者决策具有较大影响。公司应按照其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披露募投项目进展,说明募投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可能影响募投项目进展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提示。公司募投项目原定于2019年11月2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公司在期限届至时,未及时披露募投项目进展远滞后于预定计划的重要信息,也未及时对项目可行性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作风险提示,直至半年后拟终止项目时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风险提示不充分。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一条、第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苗小鸣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前述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苗小鸣予以监管关注。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电子锡焊技术的研究,是专业的锡焊机器人研发和制造企业。2006年6月,公司前身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成立。2012年12月31日,速骏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为"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公司名称由“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富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0.59%。 

当事人苗小鸣2015年12月29日起担任快克股份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2015年12月29日至2019年3月13日担任公司董事。截至2020年4月25日,苗小鸣直接持有快克股份19.5万股。 

2016年10月26日,快克股份发布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经本公司2014年5月22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300万股A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准。智能化精密锡焊设备项目项目总投资2.9978亿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2.8957亿元。募集资金合计3.5006亿元。 

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约2.90亿元实施“智能化精密锡焊设备项目”,以实现各类处于技术储备阶段的机器人产品产业化,同时通过新增精密设备完成产能扩大和升级,实现现有产品更新换代和产能扩张,提高信息化管理和自动化生产水平。 

  

快克股份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银证券”,601696.SH)。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944.00万元,包括:承销保荐费用2300.62万元,审计费用96.60万元,律师费用140.0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75.00万元,发行手续费用14.28万元。 

2020年4月25日,快克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实际发行价格每股16.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9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4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00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1月2日全部到位。 

截至2020年3月31日,快克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8294.10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26.67万元。智能化精密锡焊设备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28957万元,累计投入募集资金5701.88万元,尚未到期现金管理本金2.67亿元,利息净收入和现金管理投资收益3571.55万元,剩余募集资金余额126.67万元。(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智能化精密锡焊设备项目募集资金未投入部分为23255.12万元,募集资金合计未投入部分为26711.9万元)快克股份拟终止该项目。 

  

快克股份称,智能化精密锡焊设备项目之目的为了升级扩产、扩充新品,其项目产品在技术工艺属性方面和原有产品有内在联系,在制造工艺上有互联互通的特点,本着一贯科学、合理稳健经营的管理风格,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原厂房、原产能进行重新规划、优化挖潜,同时进一步优化对募投项目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工艺布局,目前在节约使用募投资金的情况下,已实现增能扩产的目的。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以及原有产能的升级改造,公司目前的产能已能够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基于整体经营的实际需要以及出于更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考虑,拟将该项目终止,并将剩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0〕0068号 

关于对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苗小鸣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快克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203; 

苗小鸣,时任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6年11月2日,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克股份或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35006万元,其中28957万元计划用于“智能化精密锡焊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占募集资金净额的82.7%,计划实施周期为24个月。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为更好应对公司自身及客户智能制造的升级需求,公司进一步优化总体设计方案和工艺布局,因此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2019年11月2日。除上述变化外,公司未在2016年度至2018年度《募集资金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作出其他说明,且未说明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 

2020年4月25日,公司公告称,截至2020年3月31日,募投项目累计投入5701.88万元,占计划投入金额的19.7%。考虑到公司对原有产能进行升级改造后,现有产能已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将募集资金用于特定用途,项目实施情况及进展对投资者决策具有较大影响。公司应按照其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披露募投项目进展,说明募投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可能影响募投项目进展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公司募投项目原定于2019年11月2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公司在期限届至时,未及时披露募投项目进展远滞后于预定计划的重要信息,也未及时对项目可行性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作风险提示,直至半年后拟终止项目时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风险提示不充分。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一条、第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苗小鸣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前述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苗小鸣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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