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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资源控股股东四川恒康遭警示 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网站于7月10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9号)显示,经查,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康”)于2019年9月18日持有的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资源”,600139.SH)3400.00万股被司法划转给四川富润企业重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占西部资源总股本的5.14%。

2019年10月11日,四川恒康持有的西部资源4500.00万股被司法划转给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占西部资源总股本的6.799%。上述两次司法划转均导致四川恒康持有西部资源股份变动比例超过5%,四川恒康均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19年10月18日才就上述两次司法划转事项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川恒康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四川恒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四川证监局要求四川恒康在收到该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并要求四川恒康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四川恒康成立于1996年2月7日,注册资本5.51亿人民币,严钢为法定代表人,阙文彬为实控人、大股东,持股比例99.95%。西部资源成立于1997年12月2日,注册资本6.62亿元,于1998年2月25日在上交所挂牌,夏勇为法定代表人,截至2020年3月31日,四川恒康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89亿股,持股比例28.48%,四川富润企业重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3307.33万股,持股比例5%。

西部资源于2019年10月18日公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四川恒康1)》显示,因四川富润与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实际控制人阙文彬的债务纠纷,成都中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股权拍卖公告,于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3日公开拍卖四川恒康持有的公司3400.00万股股权,因无人出价,本次拍卖流拍。2019年9月12日,四川恒康收到成都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四川恒康持有的西部资源340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含孽息,即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作价1.26亿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四川富润,以清偿被执行人欠其相应债务。2019年9月16日,四川恒康原质押给四川富润的被委托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上述3400.00万股办理完成解除质押手续。2019年9月18日,公司收到中登公司通知,四川恒康持有的上述本公司340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2.71%,占公司总股本的5.14%,被司法划转至四川富润。

除本次司法划转的股份外,四川恒康持有的西部资源450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799%,已于2019年10月1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划转,其持有的其他本公司股份1.8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8%,亦已全部被司法冻结(轮侯冻结),其中的5129.00万股同时仍处于质押状态。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68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42%,为公司控股股东,阙文彬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34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28%,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阙文彬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西部资源于2019年10月18日公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四川恒康2)》显示,因民生信托与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债务纠纷,北京一中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股权拍卖公告,于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6日公开拍卖四川恒康持有的公司4500.00万股股权,因无人出价,本次拍卖流拍。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6日,北京一中院将该部分股权再次拍卖,起拍价为1.15亿元,再次因无人出价而流拍。鉴于此,民生信托向北京一中院申请以二拍保留价人民币1.15亿元接受上述财产抵债。2019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中登公司通知,四川恒康持有的上述本公司450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划转,其中,2101.49万股划转至至信267号信托计划,占公司总股本的3.175%;2398.51万股划转至至信268号信托计划,占公司总股本的3.62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9号

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9年9月18日你公司持有的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资源)34,000,000股被司法划转给四川富润企业重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占西部资源总股本的5.14%。2019年10月11日你公司持有的西部资源45,000,000股被司法划转给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占西部资源总股本的6.799%。上述两次司法划转均导致你公司持有西部资源股份变动比例超过5%,你公司均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19年10月18日才就上述两次司法划转事项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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