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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环保股东海淀科技收监管函 5亿股冻结信披不及时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08号)显示,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作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300072.SZ)的控股股东。2020年4月27日,海淀科技所持三聚环保5.11亿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冻结股份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21.74%。 

海淀科技4月28日收到三聚环保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直至5月11日才书面反馈三聚环保并对外披露,未在股份被冻结事项发生时立即通知三聚环保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淀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7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请海淀科技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聚环保”)成立于1997年,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0411008A04954),主要从事催化剂、石化助剂和催化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产品广泛应用于炼油、化工、天然气、化肥等领域。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9.48%。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2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020年5月11日,三聚环保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今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告知函,获悉海淀科技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海淀科技的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未发生被冻结的情况,海淀科技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如下: 

7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2号、〔2020〕123号)显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三聚环保6.93亿股股份,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29.48%,其中5.11亿股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4%。海淀科技不晚于2020年4月28日已知悉所持三聚环保股份被冻结事项,且2020年4月28日已收到三聚环保《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但迟至2020年5月11日才向三聚环保书面反馈股份冻结相关情况。三聚环保于2020年5月11日才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三聚环保该次信息披露不及时。北京监管局对海淀科技和三聚环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7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08号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的控股股东。2020年4月27日,你公司所持三聚环保5.11亿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冻结股份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21.74%。 

你公司4月28日收到三聚环保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直至5月11日才书面反馈三聚环保并对外披露,未在股份被冻结事项发生时立即通知三聚环保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7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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