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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石资产5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销售人员为投资者代持基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淳石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二)公司在部分基金产品推介材料中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 

(三)公司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评估时日晚于基金合同签署时日。 

(四)公司销售人员为投资者代持基金产品,且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满100万元。 

(五)公司未就部分基金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部分基金产品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宁波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显示,淳石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日,注册资本1230.5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 

淳石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淳实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2.12%。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淳石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淳石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二、公司在部分基金产品推介材料中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 

三、公司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评估时日晚于基金合同签署时日。 

四、公司销售人员为投资者代持基金产品,且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满100万元。 

五、公司未就部分基金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部分基金产品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方案及时完成整改。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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