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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天津一支行三宗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报送资料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滨汇检罚〔2020〕8号)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浦欣支行存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三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对其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26万元,并罚款46.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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