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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外卖被刑拘” 别甩锅给社会

编者按 近日,某大学毕业生李某某在南京某小区持续偷窃外卖被警方抓获并刑拘。该事件引起众多网友高度关注,并对其行为展开了激烈讨论。

别甩锅给社会

■李蓬国

从最新的警方通报看,涉事男子已经大学毕业,并在南京有固定工作,自然就有了比较稳定的收入,偷外卖根本不是因为“饥饿”。

该男子偷外卖不是一次两次,被发现的当天就偷了所租住小区的两份外卖。而近两个月,他偷了多少外卖,自己也记不清了,其中有据可查的就有十多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而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涉事男子因为多次盗窃被刑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大学生偷外卖”完全是涉事男子一个人的错,别甩锅给社会。该男子已经成为惯偷,其偷窃行为没有任何“无奈”或“被迫”的因素,根本不值得同情。

违法但可从宽处理

■史洪举

虽然外卖的价值可能不大,但十多次窃取外卖,确实涉嫌盗窃犯罪。而且,该男子并非处于“饥寒交迫”的状态,因此不能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

当然,在认定李某某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给予其从宽处理也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现代司法政策。毕竟,李某某虽贪虽错,其社会危害性没有严重到必须对其判处监禁刑的程度。倘若其能够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话,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免予刑事处罚,甚至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予起诉,也是有可能的。

如果在法律上给予其否定评价的同时,能够在实际操作上予以从宽处理的话,无疑能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使人们意识到“小偷小摸”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刑律,让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大学生补上法律课。

不应该预设假靶子

■戴先任

舆论场有一种急躁的情绪,容易主题先行,喜欢预设假靶子,在事实并不清楚的情况下,就根据自己想象乱下定论。这是舆论场上一种很不成熟的表现。

就因为李某某是大学生,“三个兄弟姐妹因他辍学”,有的人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想象出一个“名牌大学生没饭吃偷外卖”的悲情故事。现在真相来了,李某某偷外卖不过是出于报复与占便宜的心理。

这起引发舆论哗然的大学生偷外卖事件,实则就是一起简单的偷窃案件,旁观者不要“乱加戏码”,误导舆论。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不要主题先行、道德绑架。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更好地明辨是非、追求真相,而不至于被没有真实作为根基的“虚假正义感”所裹挟、所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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