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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银投资私募4宗违规收警示函 为凯银控股全资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于7月31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银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部分基金存在向部分投资者收取垫付投资款期间利息的情形;部分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信息;部分基金在底层项目没有回款的情况下向投资者预分红;部分基金在募集宣传过程中存在“基础收益有保障”等不恰当表述。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凯银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凯银投资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在2020年8月3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凯银投资成立于2010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1.14亿人民币,朱红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为浙江凯银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浙江凯银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综合金融服务管理集团,旗下公司拥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相关金融牌照及业务资质。凯银控股下设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家族财富管理、香港资产管理、香港保险经纪、留学、移民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凯银控股现有三大板块业务:资产管理、财富管理、金融服务。

朱红为凯银控股董事长、实控人、法定代表人、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15%,第一大股东为德清博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37.50%,朱红为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大股东,持股比例83.66%。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存在向部分投资者收取垫付投资款期间利息的情形。

二、部分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三、部分基金在底层项目没有回款的情况下向投资者预分红。

四、部分基金在募集宣传过程中存在“基础收益有保障”等不恰当表述。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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