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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赃后投案 自我救赎 被公安机关免于处罚

男子收赃后投案 自我救赎 被公安机关免于处罚

     2020年 8月4日,甘谷县公安局对杨某某、金某某、尉某林、尉某生、苟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作出了处罚决定,对涉案嫌疑人金某某免于处罚,处罚前告知后金某某长长地出了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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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8日15时许,家住甘谷县新兴镇卢某村的金某某闲逛时,从一男子手中以600元价格收购一辆“福田”牌五星三轮摩托车,当金某某将三轮摩托车推回家中后,该三轮摩托车的来路遭到其家人的质疑,金某某思前想后,经过一番矛盾挣扎后,在其家属陪伴下驾驶该三轮摩托车到姚庄派出所反映情况,派出所民警将情况登记后移交给刑侦大队四中队,并告知金某某到刑侦大队。当天20时许,金某某带着三轮摩托车来到刑侦大队,并将他收购该三轮摩托车的情况进行了交代。经核查,该三轮摩托车系2019年11月25日磐安镇燕家庄村刘某顺于家门口被盗车辆。办案民警顺线追踪,于2020年3月23日,将牵扯10多起车辆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牛某鹏在路巡时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牛某鹏对其自2019年5月以来,多次在甘谷县盗窃三轮摩托车,并低价转卖给杨某某、尉某林、尉某生、苟某某、金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3月30日,系列盗窃车辆案犯罪嫌疑人牛某鹏被甘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4月23日,甘谷县公安局对杨某某、金某某、尉某林、尉某生、苟某某五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进行立案侦查,杨某某、尉某林、尉某生、苟某某、金某某等人对其收购牛某鹏盗窃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月4日,根据甘谷县人民检察院对牛某鹏系列盗窃一案中对杨某某等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起诉意见书反馈意见,甘谷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某、尉某林、尉某生、苟某某4人作出治安处罚500元并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鉴于涉案嫌疑人金某某能够第一时间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返回赃物挽回受害人损失、消除社会危害,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对金某某免于处罚。

民警提示:法治社会,违法必究。莫贪小失大,为盗作伥。同时也提醒那些正在或已作出违法犯罪之举的人,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及时中止违法犯罪举动,挽回损失,才有可能得到情理道义的救赎,才有可能被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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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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