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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科城贸易公司违法逃汇 遭外汇局罚款292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外管罚〔2020〕8号)显示,温州市科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城贸易”)存在逃汇的违法违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对科城贸易罚款人民币292.1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科城贸易成立于2010年9月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服饰、纸张、纸浆、针织纺品、金属材料、家用电器、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装饰材料、贵金属的销售等。注册资本2000万元。大股东为任成军,持股比例90.00%。陈娇花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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