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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3年虚增营收7亿 董事长侯毅等19人遭处分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显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002341.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遭深交所公开谴责。

同时,深交所对新纶科技董事长侯毅、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傅博、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时任财务总监马素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新纶科技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吴智华、傅加林、王凤德,时任董事杨利,时任独立董事吉明、宁钟、张天成,监事厚飞、张冬红,时任监事曾继缨,副总裁侯海峰、翁铁建,时任副总裁王友伦、肖鹏,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具体来看,新纶科技存在以下两宗违规行为:

其一,新纶科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年至2018年,新纶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及利润,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3655.12万元,占当期收入的20.29%,虚增采购成本24935.67万元,虚增利润7643.3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3828.24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6.39%,虚增采购成本24447.93万元,虚增利润933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97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94%,虚增采购成本4425.41万元,虚增利润1072.3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新纶科技2016年-2018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7.37亿元,合计虚增利润1.80亿元。

因上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行为,新纶科技对2016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调减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3655.12万元,利润总额7643.34万元,净利润7804.75万元;调减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3828.24万元,利润总额9330.50万元,净利润9337.97万元;调减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6233.97万元,利润总额1072.30万元,净利润1182.74万元。

其二,新纶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电子”)为新纶科技关联方,与新纶科技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2017年,新纶科技支付宏辉电子资金13520万元,收到宏辉电子资金13520万元,占新纶科技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27%。2018年,新纶科技支付宏辉电子资金34800万元,收到宏辉电子资金34800万元,占新纶科技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新纶科技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新纶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

新纶科技董事长侯毅、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傅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财务总监马素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副总裁肖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吴智华、王凤德,时任独立董事吉明、宁钟、张天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杨利、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傅加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副总裁侯海峰、翁铁建,时任副总裁王友伦,监事厚飞、张冬红,时任监事曾继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纶科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纶科技董事长侯毅、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傅博、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时任财务总监马素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纶科技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吴智华、傅加林、王凤德,时任董事杨利,时任独立董事吉明、宁钟、张天成,监事厚飞、张冬红,时任监事曾继缨,副总裁侯海峰、翁铁建,时任副总裁王友伦、肖鹏,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相关法规: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5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6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2.2条: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4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5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第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则第10.2.11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4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3025号创意大厦13-14楼;

侯毅,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博,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高翔,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马素清,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肖鹏,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智华,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侯海峰,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友伦,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翁铁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傅加林,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王凤德,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杨利,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吉明,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宁钟,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天成,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继缨,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厚飞,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冬红,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桥,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年至2018年,新纶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及利润,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3655.12万元,占当期收入的20.29%,虚增采购成本24935.67万元,虚增利润7643.3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3828.24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6.39%,虚增采购成本24447.93万元,虚增利润9330.5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97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94%,虚增采购成本4425.41万元,虚增利润1072.3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

因上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行为,新纶科技对2016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调减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3655.12万元,利润总额7643.34万元,净利润7804.75万元;调减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3828.24万元,利润总额9330.50万元,净利润9337.97万元;调减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6233.97万元,利润总额1072.30万元,净利润1182.74万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电子”)为新纶科技关联方,与新纶科技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2017年,新纶科技支付宏辉电子资金13520万元,收到宏辉电子资金13520万元,占新纶科技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27%。2018年,新纶科技支付宏辉电子资金34800万元,收到宏辉电子资金34800万元,占新纶科技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新纶科技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新纶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

新纶科技董事长侯毅、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傅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财务总监马素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副总裁肖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吴智华、王凤德,时任独立董事吉明、宁钟、张天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杨利、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傅加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副总裁侯海峰、翁铁建,时任副总裁王友伦,监事厚飞、张冬红,时任监事曾继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毅、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傅博、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时任财务总监马素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吴智华、傅加林、王凤德,时任董事杨利,时任独立董事吉明、宁钟、张天成,监事厚飞、张冬红,时任监事曾继缨,副总裁侯海峰、翁铁建,时任副总裁王友伦、肖鹏,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傅博、高翔、马素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新纶科技通过本所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对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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