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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未处理,为何不能车检?

唐某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所以他有4次违章未处理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唐某认为这属于“捆绑式”车检,于是将车管所告到法院。在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唐某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日前,湖南高院再审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车管所的行为违法。

真心为这个判决点赞,司法部门就应该挺起腰杆,对不合法的现象说不,哪怕是一个相沿成习、普遍遵行的老规矩。可以说,车辆有违章未处理,连参与车检的资格都没有,是一个普遍沿用的老规矩了。对此抱有疑问、心存不满的车主很多,但像唐某一样敢于较真的人不多,所以这种案子比较罕见。

评价一个规则良窳有两个基本维度,一是情理,二是法理。先说情理,车辆有违章失去车检资格,不合情理。其一,车检是检验车辆的安全性以及废气排放情况,这两项检验内容与车辆违章没有必然联系;其二,驾驶者违章与车辆之间也没有必然联系,同一部车可以由不同人驾驶,违章是驾驶者的事,并非车辆之过。只有一种情况,违章与车辆有关,那就是机械故障导致车辆失控而违章(如冲红灯)。综上所述,由车辆承担违章责任,尤其拿车检要挟,未免板子打错屁股。

再说法理,这一规定经不起推敲。虽然,《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车检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是,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法律很明确,车检只需要行驶证与交强险证明,违章有没有处理根本不在考虑之例。当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冲突时,我们该听谁的,今天已不存在争议,相信湖南高院也是秉着“法律优先”原则做出该裁决的。

公允地说,将车检与违章处理捆绑,倒逼车主遵守交通法规,其实也是出于治理效率和公共利益考量。毕竟,有个“紧箍咒”,“师傅”才能镇住“孙大圣”。回想以前,与车检捆绑在一起的内容更多,比如车船税。关键是,实体正义不能为程序正义背书,更不能代替程序正义。法治社会,法律在上,公民要遵守,行政管理部门更要带好头。回到违章处理与车检这个议题,要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修改,明确将两者捆绑,但在国家法律还没有做出修改之前,该让步的就是部门规章,这是无可争议的。唯愿湖南高院这个判决有示范意义,督促更多地区对相关规定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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