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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险温州支公司2宗违法总经理遭罚 编制虚假资料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显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温州支公司)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高俊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就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问题,对紫金财险温州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对高俊清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就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问题,对紫金财险温州支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高俊清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紫金财险温州支公司合计罚款人民币45万元。对高俊清警告,合计罚款人民币7万元。 

根据记者查询,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于2019年10月11日公布的关于高俊清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高俊清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8日,注册资本25亿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有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两者持股比例分别为16.53%、6.21%。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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