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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欧投资被责令改正 所发行私募基金未办理备案手续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以及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安徽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07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周好好,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黄金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理财、投资咨询服务及策划;财经资讯咨询服务、数据分析、研究;计算机软硬件销售与服务;教育咨询等。股东为王成刚、蔡俊智,二人分别持股68%和32%。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存在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

2、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整改相关问题,并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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