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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天济药业违法销售劣药遭罚 为香雪制药旗下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二分局)显示,亳州市天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山药片,被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予以立案(皖药监药罚〔2020〕2-13号)。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没收中药饮片山药片;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亳州市天济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5日,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该公司为湖北天济药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天济药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香雪制药”,300147.SZ),持股比例55%。 

香雪制药成立于1986年4月30日,注册资本6.61亿元,于2010年12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3亿股,持股比例33.6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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