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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代偿”体现法治人性化温情

12月17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陈某江等3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考虑到陈某江等3人实际履行能力,法院依法判决3人共同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7万元。其中,9000元以货币形式支付,另18000元由3人以劳务代偿的方式(一天折抵100元)参加由绍兴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统一安排的环保公益劳动。(12月22日《绍兴日报》)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了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某江等3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判决3人共同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2.7万元。考虑到3人实际履行能力,其中,18000元由3人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参加环保公益劳动。笔者认为,“以劳代偿”既体现法治的人性化温情,又有利于教育和改造违法人员,不失为法治教育的有益尝试。

按照法院的判决,这3人要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2.7万元,但3人实际履行能力有限,难以拿出这么多的钱。如果对3人进行强制执行,必将对3人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他们很有可能产生抵触心理,然后变本加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如果免于追究3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大幅减少赔偿的额度,违法成本便会降低,将很难起到警戒和警示教育作用,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还纵容了类似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而用同等价值的环保公益劳动,来替代大部分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就很好解决了这个“刺手”的问题。一方面,违法当事人不需要“砸锅卖铁”来支付赔偿金,减轻了本人或其家庭经济负担,不至于影响生计;另一方面,环保公益劳动替代赔偿,也具有从宽处理的酌定情节,可纳入量刑考量范围内,相对减轻了对违法当事人的刑事处罚。此举措显然比冷冰冰的强制执行和惩罚,更具有人性化温情,能让违法当事人心服口服,让其在公益劳动中深刻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及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新认知。这种处罚方式,显然教育和改造效果较好。

诚然,“以劳代偿”也不能滥用,一定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司法机关要把握好尺度,千万不能让有赔偿能力的违法当事人,借此逃避了相关赔偿责任;也不能让罪重的违法嫌疑人,因为做了公益劳动而“变得”罪轻,没有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执法人员更不能有包庇或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因此,有关司法监督部门就要强化执法监督,堵住司法执法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强力维护法治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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