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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福州分行违法遭罚 个人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5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显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银行”)福州分行个人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该分行罚款3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广发银行成立于1988年7月8日,注册资本196.87亿元,是国内首批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广发银行大股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601628.SH),持股比例43.69%。 

相关规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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